12月23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夏顺安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11月25日,夏顺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罪,一审获刑25年。
被誉为“长江之肾”的洞庭湖,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重要湿地。然而就在南洞庭湖腹地,有一片被河流冲刷出的巨大湖洲——下塞湖,曾被“湖霸”夏顺安修建矮围,圈起来长达17年之久,近3万亩湖州变成了“私家湖泊”。
17年里,夏顺安在这片湖洲里非法捕捞养殖、盗采砂石,并组建“巡湖队”,恐吓、殴打渔民,收“保护费”等。
因夏顺安一案被问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多达62人,还有11人因充当夏顺安黑社会组织的“保护伞”被调查,其中就包括沅江市原市委书记邓宗祥。
夏顺安受审。 图/潇湘晨报
20万打开修建矮围之路
夏顺安,人称“夏老四”,是沅江市漉湖芦苇场本地人。沅江漉湖芦苇场位于洞庭湖南岸,下辖8个管理区,下塞湖是其中之一。这里涨水为湖,落水为洲,芦苇荡里生长的芦苇是造纸企业的重要原材料。
2001年起,夏顺安就以生产和销售芦苇的名义,先后多次与湘阴县湖洲管委会和沅江市漉湖芦苇场签订合同,在下塞湖开沟挖渠,筑围修路,经营芦苇。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用纸量减少,芦苇的需求量也急骤减少,沿湖造纸厂大量关停。单靠芦苇赚不到钱了。
夏顺安开始种植农作物,因为合同里明确了不得在下塞湖内进行工程施工和其他建设,为了能顺利修路、开挖沟渠,以及修建矮围,夏顺安用钱开路。2004年,夏顺安给时任漉湖芦苇场场长冷世辉送去20万元。
“那个时候,漉湖芦苇场时好时歹,有时候一年只发八月十五、端午和过年三次工资,那个时候渴望有钱。后来,夏顺安送钱给我的时候,当时是有这种心理,觉得我太苦了,这个钱我能得,没想到触犯了法律,触犯了党纪。”冷世辉后来忏悔道。
违规延长承包期,下塞湖变“夏设湖”
农作物收成也有限。夏顺安又把目光瞄向湖里的鱼。
2010年,夏顺安下塞湖的承包期限就要到了,他与时任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场长的王正良续签了《湖洲租赁承包合同书》,承包限期为2010年到2020年。
但夏顺安觉得10年的承包期太短,因为养鱼要加高、加固矮围,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承包期太短,回报有限。
2011年1月,夏顺安提着20万元现金来到王正良的办公室,要求在之前合约的基础上,延长承包期限20年。看到成堆的钞票,王正良心动了,签下了这份补充协议,将承包期限延长至2040年。
从2011年开始,夏顺安大规模加高、加宽和加固矮围,并修建3个钢筋混凝土节制闸。2014年,矮围建成,以2.77万亩的圈地面积成为洞庭湖最大的矮围,横跨岳阳湘阴县、汨罗市和益阳的沅江市。
夏顺安给下塞湖取了一个新名字——“夏设湖”。
下塞湖矮围一角(拆除前)。
下塞湖矮围集中拆除专项整治行动施工现场。
年入数百万元,暴力殴打渔民
涨水时开闸、退水时关闸,夏顺安通过矮围将洞庭湖的鱼变成了私产。
“他在采取这个办法之前,每年捕捞收入不到20万元,里面还有他自己投入的鱼苗。矮围建成后,每年收入高达几百万元,且捕捞的都是洞庭湖的自然鱼,可以说是灭绝性捕捞。”湖南省纪委监委调查人员表示。
比非法捕捞更为暴利的,是在矮围附近盗采砂石。据调查人员估算,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一条采砂船开工不超过12个小时就能获利十余万元,堪称“夏老四”最重要的生财之道。
不仅如此,为了霸占下塞湖及周边水域的芦苇、水产、砂石经营等,夏顺安还组建了“巡湖队”,不准周边群众进入,对闯入地盘的其他盗采船只按每日一万元的标准收取“保护费”。
下塞湖周边曾经生活着不少职业渔民,一旦他们进入下塞湖及其周边水域捕捞,夏顺安就命令他的“巡湖队”,轻则恐吓、没收工具,重则暴力殴打渔民,然后送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罚。
背靠沅江市原“一把手”
夏顺安嚣张十余年,为何安然无事?甚至还曾先后当选沅江市、益阳市乃至湖南省人大代表,荣获“湖南省劳动模范”称号。
夏顺安背靠的“大树”正是沅江市原市委书记邓宗祥。资料显示,邓宗祥于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担任沅江市市长,2010年12月至2016年7月担任沅江市委书记,后又调任益阳市委副秘书长。
而下塞湖矮围的建设时间与邓宗祥主政沅江时间基本重合。
据邓宗祥交代,自2009年以来,几乎每年春节夏顺安都会到其家中拜年,所送礼金从2009年的5000元逐步涨到数万元。在2011年和2012年中秋节,以及邓宗祥父亲、岳父去世时,夏顺安也都有所“表示”,金额从1万元到2万元不等。此外,在2008年至2016年益阳市人大会议期间,邓宗祥还先后7次收受夏顺安红包,每次5000元。
对邓宗祥的“围猎”,为夏顺安带来了不菲的回报。据湖南省纪委监委相关人员介绍,邓宗祥早在2013年就去过下塞湖,也见到了矮围,但并未作出处理。市委书记的纵容默许,令夏顺安愈发得意忘形,也在当地起到了不良的导向作用。
“下塞湖矮围是非法的,且主要是在我的任期内建成的,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邓宗祥在自述材料中写道。
邓宗祥。
62名公职人员被问责,11名保护伞被查
今年6月份,新华社对夏顺安“私家湖泊”一事进行了报道。湖南省委高度重视,指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是一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国家公职人员严重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
事实上,在新华社曝光这一恶劣事件前,“夏氏矮围”早已被各级政府部门下令整改多次。
2014年,这个洞庭湖上的巨型矮围被湖南省遥感中心通过卫星监测发现。公开报道显示,这个矮围呈封闭状,据水利部门测量,矮围围堤周长达17公里,堤高33.5米至35.5米,顶宽8米至15米,底宽约80米。2015年,因其违反防洪法,湖南省水利厅多次要求当地水利部门采取措施。2016年,沅江市出台《沅江市拆除洞庭湖矮围网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但即便是多次要求整改,整治措施也没有严格落实,超级矮围的破坏性影响依然存在。三令五申之下,相关部门是怎么做的呢?
据湖南省委通报,对湖南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的整治要求,湖南省畜牧水产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省直部门和益阳、岳阳两地市县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态度不坚决、行动不积极、履职不到位,少数领导干部甚至严重违纪违法、失职渎职,为夏顺安违法行为提供帮助,致使下塞湖矮围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相关责任主体表态多、行动少、落实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有的敷衍应付,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满足于“轮流圈阅”“层层转发”“安排部署”;有的热衷于与下属单位签订“责任状”,转移责任主体,层层推卸责任。
最终,省畜牧水产局等25个单位的62名国家公职人员被问责。其中,给予省畜牧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唐席珍,省畜牧水产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财高等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省农委党组书记、主任袁延文——时任省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沈新平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充当“保护伞”的益阳市委副秘书长邓宗祥——时任沅江市委书记,益阳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傅建平,沅江市水利局原局长胡经纬,沅江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冯正军,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原三任党委书记王正良、曹文举、冷世辉,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原场长蒯建红,湘阴县湖洲管理委员会原两任总经理杨立华、汪介凡,湘阴县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南湖站站长胡浩等11人进行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
获刑2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11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顺安、夏顺泉、范桂明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夏顺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顺安先后承包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夏顺泉组织人员持续在三个湖洲修建矮围,并于2010年将三处湖洲矮围合拢,对矮围加高、加宽、加固,打造私人湖泊。
夏顺安先后纠集被告人夏顺泉、范桂明、肖建军等在矮围内外非法、采砂,并指使组织成员通过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员到其划定的围湖范围内、钓鱼和采砂。
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先后7次勒索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非法采砂的非法获利共计2200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修复河床结构等费用共计3100余万元;采用修建矮围围湖等非法方式捕捞野生鱼,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2500余万元;骗取贷款840万元;诈骗畜禽退养补偿款80余万元;先后22次向湘阴县、沅江市的国家工作人员邓宗祥(另案处理)等6人行贿,共计行贿金额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夏顺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骗取贷款、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夏顺安利用沅江市、益阳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芦苇场下属管理区的人事安排,侵蚀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洞庭湖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顺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夏顺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8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另外,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四千余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顺安等10人提出上诉。湖南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新华社、益阳中院、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