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山西阳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审理,并做出了当庭宣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席某某(男方)和被告吴某某(女方)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婚介机构相识,之后于2023年5月1日订婚。订婚时,男方曾给付女方彩礼款10万元及两枚戒指。然而,女方在2024年1月31日将彩礼款及戒指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并通知男方母亲领取,但男方母亲拒绝领取。
法院认定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款和戒指应视为彩礼,而女方已在立案前将此彩礼退还至婚介服务部,并通知男方领取。由于男方母亲拒绝领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还彩礼且通知其领取的情况下,仍坚持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为男方主张的其他日常多次多笔花费不属于彩礼范畴,而是维系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因此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基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综合考量,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