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付建律师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宣布其代理的被判10年半“掏鸟案”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这个案件始于2014年,当时闫某和同乡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卖给了郑州、洛阳和辉县市的买鸟人。经过鉴定,这16只小鸟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2015年5月29日,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闫某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罚金一万元。闫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然而,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很多争议。有些人认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量刑过重。孙江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还要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将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
但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这个案件实际上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反映出许多人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这个判决还警示了潜在的盗猎者,加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认识。
大学生“掏鸟”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互联网上的一个梗,经常被用来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比较。然而,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应该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人类的未来。同时,我们也需要尊重法律,遵守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并将它们卖给了郑州、洛阳和辉县市的买鸟人。经过鉴定,这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这一行为涉嫌非法猎捕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在2015年5月29日,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对闫啸天和王亚军进行了刑事处罚。闫啸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罚款一万元,王亚军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罚款六千元。两人都被判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并罚。
尽管该案引发了很多争议,但是最终判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该案的判决也被一些人用来警示潜在的盗猎者,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该案的量刑一直备受争议。有些人认为判决过于严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闫啸天和王亚军的人身自由产生了过于严重的限制。然而,一些专业人士则表示,对于此类犯罪,除了要进行人身罚,也应该注重添加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将这些罚款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
总的来说,这个案例的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它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保护濒危物种的决心。同时,该案也提醒了大家,我们应该尊重野生动物的生命和权益,而不是滥杀乱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