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发生的一起地铁猥亵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涉事者陈东原为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处长,因在地铁上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且情节严重,遭到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随后,他被免去处长职务并调离公务员队伍。然而,媒体报道发现,陈东已被调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属的事业单位省海洋科学院担任“管理六级职员”一职。
这一新职位引发了舆论的不满。对于在地铁上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普通人普遍认为处级干部应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毕竟,党员干部应该在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方面保持比普通人更高的标准。行政拘留作为一种无论何人违法都无法逃脱的处罚措施,处级干部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代价呢?
然而,从制度内的角度来看,免去处长职务并调离公务员队伍已经被认为是严厉的惩罚,因为这意味着陈东的前途遭到了严重破坏,几乎没有再上升的机会。然而,在普通人眼中,事业单位虽然不及公务员稳定,但仍然是一个不错的就业单位。此外,“管理六级职员”相当于副处级。这些情况让人们对此是否是“保护性处罚”产生了疑问。
根据公职人员管理规定,行政拘留并不等同于刑事犯罪,因此不一定必须开除公职。除非情节严重,否则不太可能判定为“情节严重”。这里存在着自由裁量的模糊空间。如果以社会影响严重为由开除,当事人可能很难辩驳;但如果以不够“情节严重”为由,放宽处理,似乎也很难找出确凿的依据。
面对各方质疑,目前还没有看到当地官方对此作出新的回应,我们不知道是否会有进一步的处理。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结论上,恐怕难以平息舆论的关注。从公务员到事业编,从处长到相当于副处级的“管理六级职员”,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得出的结论可能差异很大。尽管失去了原本的处长职位已经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但与普通人的处境相比,副处级事业编已经属于相当优厚的待遇。在公务员报考热情持续高涨的当下,一个有违法失德行为的人仍能坐稳这样的岗位,引发了人们的不满情绪,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总的来说,评价一项处罚措施是否合理,离不开社会现实语境的考量。这件事给我们的一个教训是,在公务员和事业编的含金量越来越高的现实背景下,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应该变得越来越严格。越多人对公务员的职位羡慕,就会越强烈地监督公务员。如果不想被舆论挑刺,公职人员需要更加谨言慎行,单位也应该加强管理。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这并不是过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