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也要缴纳罚金 出狱后被强制执行
平安广西网柳州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廖琴)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成功督促一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缴纳4万元罚金。至此,这起历时2年,因被执行人服刑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顺利执结。
2019年10月,柳江男子熊某因犯盗窃罪,被柳江区法院判处3年1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熊某不能如期履行缴纳罚金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熊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通过线上查控措施调查熊某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熊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因熊某正在服刑,为了找到案件突破口,执行法官前往熊某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开展调查,得知熊某入狱前没有固定职业,履行能力低下,法官只得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案结事未了,终结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熊某无须缴纳罚金。熊某刑满释放后,法官立即恢复执行,并与熊某联系。
法官向熊某释法说理,释明盗窃案件的性质和罚金的含义,劝导他通过正当渠道获取收入缴纳罚金。近日,熊某主动到法院缴纳4万元罚金,该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罚金刑是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有人错误地认为刑事犯罪被判刑后,可以“坐牢抵债”,判处的财产刑如罚金会自动抵消。按照法律规定,罚金是刑法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的惩罚,应依法按时缴纳。即被判处主刑和罚金刑后,不仅要服刑,也要履行该财产刑的义务。若不主动缴纳法院裁判的罚金,同样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来源:平安广西网)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24小时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