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电子游戏机室提供“保护”,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7.5万余元;妻子朋友要借钱,挪用了10万元暂扣款借出……
1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岔路口派出所原所长杜勇涉嫌徇私枉法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近日一审宣判。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在庭审中,杜勇的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杜勇在妻子告知其朋友想要借款的想法后,从派出所的暂扣款中挪用10万一事提出辩护,称杜勇妻子在此前派出所办案资金困难时曾给派出所转了20万,因此杜勇使用的这10万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
通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杜勇的挪用行为属于刑法处罚的行为,派出所向其妻子借款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
充当电子游戏机室保护伞,受贿56万元
在2020年,咸宁公安系统有多名干部因涉嫌犯罪受审,原任岔路口派出所所长杜勇就是其中之一。
在2020年7月3日,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此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勇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在徇私枉法方面,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咸宁市的熊氏兄弟和原咸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程隽逸(另案处理)及其舅兄刘某合伙在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岔路口派出所辖区内的原百纺公司二楼开设“亚林”电子游戏机室,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万元。
为图得时任岔路口派出所所长杜勇的保护,2011年上半年,熊氏兄弟之一的熊某以及一名叫程某的男子商议决定由程某定期给杜勇送钱。不久,程某将杜勇约至咸宁市财政局门口,送给杜勇4万元,请求杜勇关照“亚林”电子游戏机室。截至2014年9月,程某采取同样方式送给杜勇共计56万余元。所获赃款被杜勇用于家庭和个人日常开支及借给他人使用等。
在接受请托和收受贿赂后,杜勇明知“亚林”电子游戏机室长期从事活动涉嫌犯罪,不主动进行查处,在数十次群众举报出警后亦不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熊某、刘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反而要求副所长叶某减少查禁,导致该游戏机室从事犯罪活动时间长达三年多,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这其中,2013年8月21日,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警力突击检查“亚林”电子游戏机室,现场发现大量电子游戏机,当场查获二十余名涉人员。案件移交给岔路口派出所后,程某请被告人杜勇对参与者从轻处罚,杜勇与派出所教导员陈某(另案处理)商量后,该案以行政案件结案处理。
2014年8月,咸宁电视台《电视问政》栏目曝光“亚林”电子游戏机室涉嫌一事。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责成被告人杜勇查处该游戏机室。迫于压力,程某电话与杜勇联系,提出让刘某带人来投案,请求杜勇予以行政处罚。同年9月10日,刘某带游戏机室两名工作人员投案。杜勇和陈某商量后,仅对刘某等三人处以行政处罚。
据当地媒体当时公开报道,在此次电视问政节目后,“岔路口派出所警风警纪问题被曝光。当事人毛胜华被清理出协警队伍,当日带班民警王金洲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岔路口派出所所长杜勇被诫勉谈话,温泉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刘畅被调离岗位,温泉公安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被责令向市公安局党委作深刻检查。”
另外,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为图得被告人杜勇对其开设于温泉文化广场负一楼游戏机室的关照,先后三次在春节前各送给杜勇5000元,所获赃款被杜勇用于日常开支。
曾挪用公款10万,辩护人指出其妻子曾借款20万给派出所
在贪污方面,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上半年,岔路口派出所教导员陈某欲购置私家车辆,杜勇得知后提出由单位出钱帮其购买,后杜勇用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群交来的5万元赞助款购买了一辆二手北京现代轿车交给陈某。同年9月陈某将该车过户至自己名下。
在挪用公款方面,2015年2月,杜勇妻子粟某春的朋友李某向其借款80万元,约定利息3分,粟某春要杜勇筹措10万元。杜勇找副所长叶某借钱,叶某提出可以从治安组的暂扣款中借给杜勇10万元,杜勇予以同意。
同月15日,治安组内勤王某业在暂扣款中转10万元至粟某春的银行帐户。同日,粟某春将80万元转给李某。2016年12月,叶某告知杜勇要向法院移交张齐被诈骗案赃款,杜勇将10万元归还叶某。杜勇从中获利5.25万余元。
针对此项指控,杜勇的辩护人称,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中,被告人系派出所负责人,在派出所出现办案资金困难时被告人妻子有过多次向派出所转款的事实。
其中2015年12月向派出所转款20万元用于派出所周转,指控的挪用公款10万元完全可以在派出所欠被告人的欠款中冲抵,在派出所没有归还欠款的情况下,被告人也将指控的该10万元予以了归还,至今派出所欠款20万元没有还被告人及其妻子,故该10万元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全部退赃,被告人有多个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请求法庭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而针对此项辩护,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勇挪用10万元的时间是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妻子向派出所转账20万元的时间是2015年12月25日,在转款时,被告人已经挪用该款时间长达10个月之久,其挪用该款构成犯罪的行为已经存在。被告人的挪用行为属于刑法处罚的行为,派出所向被告人妻子借款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
1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自2011年至2016年期间,在明知他人举报、上级公安机关责成对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查处时,先后收受他人贿赂57.6万元,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降格处理,放纵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杜勇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杜勇违法所得62.75万元,从扣押在案的现金中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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