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年轻人都热爱打篮球、踢足球等各种体育活动。一方面可以使自己身体强壮,一方面可以结交不少志同道合的好友。但是如果我们在体育活动中受伤了该怎么维权呢?
案情介绍:
马某和韩某是大学同学,某日两人相约一起去打篮球,两人在上篮过程中发生了对抗,导致马某身体失去平衡摔在了地上,马某因此手腕受伤,花费治疗费用上千元,因韩某拒绝赔偿,马某一纸诉状将韩某诉上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参加篮球、足球、羽毛球以及网球等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自愿参加的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所谓自甘风险,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在现代民法上,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尤其是篮球运动本身就是一个攻守对抗的动态过程,自愿参加者应认识到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下受伤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对方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肘击等行为致人损害的,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上述文体活动中的类似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但是该行为人实际地导致了受害人受伤,在损害发生之后应当负担相应的照顾、帮助义务,以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所以马某想要获得侵权赔偿得诉求是应被法官驳回请求。但是韩某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对马某有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