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国际海洋划界判例中的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确定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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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法的发展

(4)完整中间线的生成

A.丹麦/挪威

在扬马延案中,丹麦和挪威都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国际法院根据各自的领海基线绘制了一条临时中线。虽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都该案划界对象,但法院援引了北海大陆架案,指出“海洋划界的司法处理不涉及分享不可分割股份中持有的某些东西。”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国际海洋划界判例中的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确定标准(三))

1993年丹麦/挪威扬马延海上划界

在划定中间线后,法院在评估比例原则时考虑了相关海岸和区域。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应用等距离法,相关海岸的长度与产生的海域之间的关系极不相称,因此认为有必要考虑到这种情况,以确保公平解决。比例原则的实际执行有时可能会因第三国的主张而变得复杂,或因难以以足够精确的方式确定哪些海岸和哪些区域应被视为相关区域而变得困难。法院认为,将扬马延海岸和格陵兰海岸视为相关海岸是恰当的,“考虑到它们在生成正在审查的临时绘制的中间线的完整路线中所起的作用。”

然后,法院考虑了这两国之间的差异:丹麦主张从格陵兰岛海岸获得200海里的权利,而挪威则主张扬马延岛和格陵兰岛海岸之间的中线应为划界线。法院将受划界管辖的区域划分为(1)“重叠主张区域”(即丹麦主张的单一200海里划界线和挪威主张的两条重合中线所界定的区域);(2) “潜在权利重叠区域”(即丹麦声称的200海里线与从扬马延西北海岸基线上画出的200海里的相应线之间的区域);(3)“与划界争端有关的区域”(定义了丹麦用于与扬马延海岸线长度进行比较的格陵兰海岸线的范围)。

这种潜在权利的重叠被视为需要调整或移动临时线的情况之一。法院指出,“在本案中,通过考虑重叠索赔的区域和重叠潜在权利的区域,可以对对立索赔和对立权利之间的关系有一个真实的看法。”法院避免了“一项划界案,该划界案允许丹麦最大限度地将其索赔延伸至大陆架和渔业区”,因为“仅仅将格陵兰岛东海岸完全生效后留下的剩余区域归为挪威,将完全违背扬马延的权利,也违背公平的要求。”考虑到海岸长度的差异,这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移动中线的方法,事实上,没有后续案例采用类似的方法。这里只需指出,本案中使用的标准是在评估相称性的背景下出现的。

B.圭亚那/苏里南

在圭亚那/苏里南,附件七法庭遵循了国际法院在扬马延案的做法,当时它认为,“将产生临时等距线‘完整路线’的各方海岸视为相关海岸似乎是合乎逻辑和适当的。”在本案中,法庭必须确定划定200海里以内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单一海洋边界。法庭没有充分解释为什么它会追随扬马延案,但它的逻辑可能会受到批评,因为本案的地理位置与上一案大不相同。85在圭亚那/苏里南,缔约国彼此相邻,两个国家的海岸线相对平坦,这些海岸线的长度没有显著差异。显然,法庭采取了务实的方法来确定控制等距线的海岸。如果采用不同的标准,例如从海岸投影,则会产生相同的临时线。然而,这项决定中使用的程序并不是特别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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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圭亚那/苏里南海上划界

(5)投影

A.黑海案

在黑海案件中,国际法院依据的是投影,而不是突尼斯/利比亚使用的“向海延伸”。法院从一开始就指出,一个国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是“基于陆地通过海岸线或海岸线的投影控制海洋的原则。”然后,法院表示,它必须界定“罗马尼亚和乌克兰的海岸,这些海岸产生了这些国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即那些投影重叠的海岸,因为划界的任务在于通过划定有关海域的分界线来解决重叠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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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乌克兰/罗马尼亚黑海划界

在本案中,双方对乌克兰的卡尔基尼茨基湾是否应被纳入相关海岸存在争议。罗马尼亚辩称,乌克兰海岸应分为两个区域,它不包括与罗马尼亚相邻的海岸毗邻的区域,并称划界过程中不应考虑不属于双方海岸投影重叠区域的海域。相比之下,乌克兰声称,与划界目的有关的海岸是那些产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合法权利的海岸,它们相互重叠和相交。后来有人声称,罗马尼亚对海岸线的处理是任意的,不受支持的,因为它改变了地理。

然而,当乌克兰认为与罗马尼亚相邻的海岸应该被视为相关时,它包括了每个国家的投影。法院在裁决中明确了两项原则。第一个是“陆地主导海洋,其方式是向海方向的海岸投影产生海洋主张。”第二条是“为了被认为与划界有关,海岸必须生成与另一方海岸的投影重叠的投影。”最终,法院将卡尔基尼茨基湾排除在相关区域之外,因为罗马尼亚的投影与该湾的投影没有重叠。

黑海案是否遵循了突尼斯/利比亚的做法值得仔细审查。国际法院在黑海案中援引了突尼斯/利比亚的裁决,乌德·埃尔弗林克等作者解释说,这两个案件采用相同的划界方法。然而,这两种情况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允许了另一种解释。首先,在黑海案中,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法院被要求用一条线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突尼斯/利比亚,索赔的依据是根据一般国际法确定的大陆架的自然延伸。

在黑海案中,大陆架的地貌延伸与沿海国在基线200海里范围内的海洋所有权无关。这些规定意味着,法院只应审查海岸线的形态,而不考虑地质和地貌情况,以及缔约国的争议,并决定海岸线形态是否产生相互重叠的投影。第二,法院在黑海案中明确表示,“划界的任务在于通过划定相关海域的分界线来解决重叠的主张”,这也是对突尼斯/利比亚的重大背离。

B.孟加拉/印度

在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8)款确认之前的外大陆架划界,依赖投影而不是依赖向海延伸或海洋区域,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法院或法庭可能对相关区域和海岸有更广泛的看法,因为根据投影可能将未建立的外部大陆架的重叠部分作为相关海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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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孟加拉/印度海洋划界

在孟加拉国/缅甸,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评估了相关海岸是否产生了与另一方重叠的向海投影。法庭援引黑海案,表示它为法庭在孟加拉国/缅甸的裁决提供了依据。在本案中,双方对是否应将由梅格纳河河口东西海岸形成的孟加拉国海岸线部分以及从比夫角到内盖莱角的缅甸海岸线部分纳入相关区域存在争议。法庭决定列入这两个部分,尽管列入后一部分的原因不言而喻。

C.孟加拉/缅甸

在孟加拉国/印度,双方就是否应将Devi Point和Sandy Point之间的地段纳入相关海岸线存在分歧。孟加拉国声称,相关海岸包括该段,因为“印度海岸的投影与孟加拉国海岸200[nm]以外的投影重叠。”相反,印度主张该段“朝向东南方向,而不是回到海湾的顶部”此外,虽然从德维点和桑迪点之间的海岸画出的一条线可能与孟加拉国声称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区域重叠,但桑迪点以外的海岸也可以这样说,该海岸也投射到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在印度看来,“没有理由选择一个点而不是另一个点”,99而且选择桑迪点是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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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孟加拉/缅甸海洋划界

仲裁庭援引黑海案,以确定相关海岸产生的投影与另一方海岸的投影重叠。它认为“印度相关海岸产生的投影一定程度与孟加拉国海岸的投影重叠。”102海岸是相关的,“无论重叠发生在两个海岸的200[nm]范围内、200[nm]范围以外,还是一个海岸的200[nm]以内和另一个海岸的200[nm]以外。”法庭认为,“在德维角和桑迪角之间,印度海岸直接面对孟加拉国声称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投影。”

此外,它还认识到,“从Sandy point以南的点向东北方向绘制的径向线也将与孟加拉国海岸200[nm]以外的投影重叠。”虽然“在确定由一段海岸线生成的投影时,存在一定的评价余地,在该点上,与海岸大致方向成锐角绘制的线不能再公平地说代表该海岸的向海投影”,但这个问题没有出现,因为“重叠投影从海岸以几乎垂直的线延伸。”最后,法庭决定,无需确定与孟加拉国海岸生成的投影重叠的线是否代表该海岸的投影,因为双方均未声称存在这一重叠。

D.加纳/科特迪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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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加纳/科特迪瓦海洋划界

ITLOS特别法庭处理的是加纳/科特迪瓦200海里以外的海洋划界问题,该法庭以孟加拉国/缅甸为例依据投影重叠。特别分庭还认为,“因为只有一个大陆架,所以它没有看到区分200[nm]以内和以外投影的依据。”关于是否应将科特迪瓦整个海岸直至与利比亚的边界视为相关,存在分歧。加纳声称相关海岸线以萨桑德拉为终点,而科特迪瓦则声称整个海岸线都应该包括在内。特别法庭着眼于局势的“地理现实”,支持加纳的论点,因为萨桑德拉以外的那部分海岸没有产生与加纳重叠的投影。然而,与孟加拉国/印度不同的是,双方的海岸结构相当平坦。因此,识别相关区域的不同标准可能不会改变法院的决定。

(6)潜在权利

有几起案件法院依赖于“潜在权利”。如之前所解释的,潜在权利于1993年在扬马延首次使用,法院将其定义为“如果没有另一个国家的存在,每个国家本可以主张的地区。”从理论上讲,潜在权利的重叠不仅是指海洋空间,而且是法院应该解决的某些权利。因此,形容词“潜在”是多余的,因为各国有权行使其沿海权利,除非它们与其他规则相冲突。法院在2012年确定尼加拉瓜/哥伦比亚以及2018年确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的相关海域时,依据了这一标准,但这一概念的实际使用与Jan Mayen采用的原始定义不同。

A.尼加拉瓜/哥伦比亚

在尼加拉瓜/哥伦比亚一案中,法院在确定相关海岸时明确引用了突尼斯/利比亚黑海案,但使用了潜在权利的概念。法院表示,“相关的尼加拉瓜海岸是指整个海岸,投影到潜在权利重叠的海域,而不仅仅是可以测量200[nm]的那部分权利海岸。”在本案中,关于确定相关海岸和海域的争议问题是,从小岛屿(即哥伦比亚的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纳岛)投影重叠的东侧,是否应包括在相关海域内。由于这些岛屿位于尼加拉瓜海岸200海里的范围内,尼加拉瓜的投影将被这些岛屿关住。然而,法院认为,东部海岸和岛屿以东的区域应包括在内,因为“潜在权利重叠的海域延伸到哥伦比亚群岛以东。”然后,法院在确定相关海域时表示,该海域“包括当事方重叠的潜在权利部分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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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海洋划界

B.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还根据缔约国可能享有的权利确定了相关海域。然而,法院实际上依据的似乎是各方的投影。尽管国际法院不仅必须划定大陆架,而且还必须划定专属经济区,但国际法院指定的海域比尼加拉瓜的主张要宽。在Jan Mayen和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法院都依据这一标准,挪威和尼加拉瓜都没有放弃对200nm权利的主张。也就是说,缔约国双方都就这些海域提出了主张。因此,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与这些先例不符,因为法院在相关海域包括了尼加拉瓜没有主张的地区。此外,法院将尼科亚半岛南部排除在外,称这不会与尼加拉瓜可能享有的权利产生重叠,但仍然认为哥斯达黎加南部是相关的。到目前为止,这似乎是唯一一个相关海岸不与相关海域相邻的案例(尽管海岸可能产生海域),法院没有对此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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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海洋划界

(7)不指定相关海岸或区域

在某些案件中,当不需要“以算术术语定义权益”或因为“案件特殊情况产生的实际困难”时,法院不会确定相关海岸或海域。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国际海洋划界判例中的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确定标准(三))

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海洋划界

例如,在喀麦隆/尼日利亚,法院必须处理这一情况,即赤道几内亚组成部分比奥科岛位于靠近喀麦隆海岸的南部地区。法院认为,临时等距线不能延伸到可能影响赤道几内亚作为第三国的权利的地方。在确定了绘制临时线的基点,并确定了比较两国海岸长度的喀麦隆的相关海岸之后,法院没有确定确切的相关区域。

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国际海洋划界判例中的相关海岸和相关区域确定标准(三))

2007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海洋划界

国际法院也没有界定尼加拉瓜/洪都拉斯的相关海域,法院在那里根据平分线绘制了一条临时线。法院确定了构造这条线的海岸线。声明称,“识别相关海岸地理需要在评估实际海岸地理时进行判断。”“平分线法可比较地寻求近似相关海岸关系,但这样做是基于海岸线的宏观地理,如海岸两点之间绘制的线所示。”因此,法院指定了相关海岸,并从中划定了一条临时平分线。然而,它没有指定相关区域,可能是因为向海投影没有重叠,用乌德·埃尔弗林克的话说,“突尼斯/利比亚制定的标准不会产生相关海岸和相关海域的定义,从而允许进行有意义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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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秘鲁/智利海洋划界

在秘鲁/智利划界案中,法院承认一条默许的线从海岸线延伸至80海里,并依赖超出协议范围的三阶段方法,法院称,这样的线“呈现出一种不寻常的情况。”法院继续说,“该线的存在将使计算相关海岸的长度和相关海域的范围变得困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这是将要进行成比例的通常数学计算。”(完)

资料来源:

1.Yurika Ishii.2020-8-27.Relevant Coasts and Relevant Area in the Maritime Delimitation of the EEZ and Continental Shelf,https://doi/10.1080/00908320.2020.1805166.

2.IHO.A Manual on technical aspec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1982 (TALOS),ed.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