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成门槛,也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明确要求。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公开遴选干部,本是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以及加大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力度的重要举措之一。不过,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年龄条件的严格规定和“一刀切”限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有意愿的去不了,刚培养的留不住”“二次择优卡住优秀基层干部”等问题。日前,干部遴选如何破除35岁这道坎的话题引发关注。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干部任用和选拔的公平性、科学性,是让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各地在干部遴选上,不同程度存在的对年龄“一刀切”限制,明显与此形成了内在冲突,也有违“选贤任能”的目的。
从媒体调查来看,绝大多数单位对于干部遴选都有着明确的年龄要求。如,在35岁的“硬杠杠”之外,一些单位还根据岗位、职级设置了32岁、30岁或29岁等遴选“门槛”。这种要求,并不能说完全是多余的,比如,可能是考虑了岗位的实际需求,也缩小了遴选范围,可以提高遴选效率,同时也契合了干部年轻化的大趋势。
但凡事过犹不及,一旦变为“唯年龄论”,其“副作用”也显而易见。一来,“一刀切”的年龄限制,意味着把更多具备能力但年龄不达标的干部排除在外,这就有违“选贤任能”初衷;二来,不利于让基层干部真正沉下心做事。如,一些基层干部就担心因“超龄”失去上升空间,从而早早把更多心思放在了升职备考上;再者,由于年龄成了第一道门槛,也无形中刺激了一些投机取巧行为,如近些年所查处的一些干部年龄造假现象,或就与此有关。
应该看到,公开遴选本是干部录用中的“二次择优”,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择优”,是让真正有能力的基层干部能够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为此,哪怕是必要的年龄限制,也应服从于这一目的,而不是反过来以年龄为本。因此,干部遴选中的年龄设置务必科学、有度,避免苛刻乃至“唯年龄论”。
实际上,选人用人方面并不缺乏导向要求。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明确,要“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中央也多次提出,要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解决“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取人问题。但在具体执行上,破除“唯年龄论”的选人用人取向,还需综合发力。
比如,根据现状,继续完善和优化公务员遴选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民意,对一些能力、“口碑”突出者,就要敢于“破格提拔”;上级机关单位在干部遴选时可带头放宽年龄限制,对下形成正面示范。这方面,目前一些地方已有所实践,就应适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成果。此外,避免干部年轻化的要求被机械化执行,相关考核不妨作出相应调整优化,从而为干部遴选破除“唯年龄论”营造更宽松的制度空间。
当然,这也离不开各级政府的主动担当。毕竟,现有的35岁门槛现象,更多是一种“约定俗成”做法,并无统一的制度要求,也无科学依据。要走出这种跟风式做法,建立选人、用人的新风气,各级政府和部门就应多一点求变、创新的担当,敢于打破“陈规”,充分依据岗位要求和选才初衷来设置遴选标准。
说到底,选人用人导向,既涉及公平,也关乎干部队伍质量,可谓兹事体大。破除干部遴选中的“唯年龄论”倾向,让各个年龄段干部都有盼头,不等于说不需要考察年龄,关键还是得把握好度。这也需要打好其他方面的制度补丁,恪守公平公正的底线,让干部遴选工作真正做到“选贤任能”。
□闵萧(媒体人)
编辑:何睿 校对:贾宁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