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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网上谣传“邯郸电视台新闻主播,工作中突遇心梗去世,年仅26岁 好可怕 主持人,高危职业 ” 经证实,7月26上午,邯郸电视台一名女主持人在活动录制现场突然晕倒。该主持人工作认真敬业,因活动彩排、备稿、串场,身体有些疲劳,晕倒在舞台上。经医院检查已无大碍,目前正在恢复、休养。
邯郸女主持人晕倒被曝猝死
7月26日上午,邯郸广播电视台《邯郸新闻》主播张涵在主持由邯郸市委宣传部主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协办,邯郸广播电视台承办的“最美邯郸人发布厅”发布活动现场突然晕倒在地。随即网上有消息称“一邯郸女主持现场晕倒猝死”,引起网友纷纷热议。
邯郸音乐广播官方微博7月26日晚间对“邯郸电视台女主播工作期间突发心梗去世”辟谣,确认该主播张涵经过现场工作人员救治,并送医院急救后恢复意识,目前已无大碍。
此外,记者还从邯郸广播电视台多位员工处了解到,张涵是一名“90后”主持人,主持功底得到了台内的一致认可。有该电视台工作人员透露,张涵前些天也曾因突发疾病被120急救送医过一次。
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最近一段时间邯郸市正在进行“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相关活动,所有记者都很辛苦,作为主持人的张涵最近的确比较疲惫。“谢谢大家的关心,明天早上的《邯郸新闻》上能够看到张涵的身影。”这名负责人表示。
还好只是虚惊一场,女主播经送医治疗后身体已无大碍,也没有像网传的那样猝死身亡,尽管网络传播女主持猝死消息的人并非恶意,有可能只是不明真相急于分享信息的吃瓜群众而已,但是你知道吗,网络发布不实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发布不实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
很长一段时间内,微博上非常流传一句话“有图有真相”,但是,即使有图,表达的事情也不一定就是真相。网络是一个太容易被断章取义的平台,很多人不了解事实的真相,就跟帖、转载或者发布一些信息。这样做不仅不理智,还涉嫌违法。
《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制造、散布谣言属于违法行为,轻则治安处罚,重则要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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